成都信息工程大學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位論文管理,推進建立良好學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嚴肅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向我校申請碩士、學士學位所提交的碩士學位論文和本科學生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統稱為學位論文),出現本辦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四)偽造數據的;
(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四條 學位申請人員要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第五條 指導教師要對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范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
第六條 各學院要加強應當加強學術誠信建設,對學位申請人學位論文工作的全過程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 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學校將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學校將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將向社會公布。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內,學校將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上述規定的學位申請人員如為在讀學生的,將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如為在職人員的,學校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還將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八條 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人員,屬于在讀學生的,學校將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屬于我校教職員工的,學校將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條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學校將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將降低崗位等級直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對本科生指導教師,如其指導的學士學位論文存在作假行為,除給予上述處分外,將暫停其學士學位論文指導資格1年。
對研究生指導教師,如其指導的學士或碩士學位論文存在作假行為,除給予上述處分外,將暫停其研究生招生資格3年;情節嚴重的,取消研究生導師資格。
第十條 學校將學位論文審查情況納入對各學院的年度考核內容。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學校將對該學院予以通報批評,并給予學院負責人相應的處分。
第十一條 發現學位論文有作假嫌疑的,學校將對其進行認定處理,具體如下:
(一)認定處理機構
1、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認定及處理工作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領導下開展,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歸口管理。
2、研究生處負責受理研究生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并委托相應學院的學術委員會開展調查;教務處負責受理普通本科學生的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并委托相應學院的學術委員會開展調查;繼續教育學院負責受理成教本科和自考本科學生的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工作,并委托專家組開展調查。
3、校學術委員會負責對調查結果進行認定。
4、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校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果作出處理決定。
(二)認定程序
1、受理調查:在論文檢測、論文評審、論文答辯等環節或通過其他方式,發現學位論文存在疑似作假行為的,根據學位論文的類型,分別由研究生處、教務處或繼續教育學院受理調查工作。
2、委托調查:研究生處、教務處或繼續教育學院委托相應學院學術委員會或專家組對學位論文疑似作假行為進行調查。
3、認定結果:學院學術委員會或專家組向校學術委員會提交調查結果報告和全部調查材料。校學術委員會根據調查結果對論文作假行為進行認定。
(三)處理程序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校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果,對論文作假行為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中:
1、涉及取消申請學位資格或撤銷學位的,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后作出決定。
2、涉及開除學籍的,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將處理意見送達相關職能部門,按學校學生管理和學籍管理規定,提交校長辦公會審批通過。
3、涉及給予學校教職工警告、記過、開除處分或降低崗位等級、解除聘任合同的,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將處理意見轉報組織人事處,按學校相關規定審批辦理。
第十二條 對學位申請人員、指導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前,將告知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于5個工作日內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復議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受理復議申請后,委托校學術委員會組織復查認定工作,并根據復查認定結果作出最終處理。
第十三條 社會中介組織、互聯網站和個人,組織或者參與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