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信息工程大學授予碩士學位工作細則



(2018年5月15日印發)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是我國發展教育、科學事業的一項重要立法,我校各級組織及有關人員要嚴格執行,并以“堅持標準,嚴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證質量”為指導思想,按照本細則的具體規定,認真做好學位授予工作。

三、凡在我校學習的碩士研究生,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相應學術水平,可按本細則的規定,申請碩士學位。

第二章 授予碩士學位的要求

一、碩士學位獲得者必須達到我校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所規定的各項要求:即通過課程學習、必修環節、專業實踐、論文開題、論文中期檢查、論文答辯環節等,成績合格,表明其確已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在本學科和專業學位類別(領域)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并能比較熟練地運用一門外國語閱讀本專業外文資料等。

二、課程名稱、基本內容和要求,由具有相關碩士學位授予權的學科和專業學位類別(領域)按照學校有關規定擬定,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定后,報校學位辦備案。

三、碩士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按學校有關論文撰寫的規定和《成都信息工程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格式》執行。學位論文字數應在2-4萬之間。

四、申請學位應達到學術成果的要求,按《成都信息工程大學碩士研究生申請學位應取得學術成果的基本要求》執行。

第三章 授予碩士學位的程序

一、學位申請和資格審查

在我校學習的碩士研究生,滿足下列條件者,可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授予碩士學位的申請:

1.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及必修環節的學習和實踐,獲得規定的學分;

2.通過開題報告會,自開題到申請答辯前,學位論文的撰寫時間一般不少于1年。

3.完成達到碩士學位水平的學位論文;

4.取得申請碩士學位所要求的學術成果;

5.恪守學術道德規范。

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人,一般應在答辯學期初提交學位論文和碩士學位申請書。指導教師應對申請者的學位論文寫出詳細學術評語和推薦意見;學院負責人應對申請者的政治表現、課程學習成績、論文工作情況等進行全面審查,簽署是否同意申請和組織學位論文答辯的意見,提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批。

二、論文評閱和論文答辯

1.學校每年2次定期進行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經資格審查合格,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論文評閱人和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2.論文評閱人應聘請2位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同學科專家擔任,其中至少要有1名校外專家。論文原則上應在答辯前一個月提交給評閱人。評閱人應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供答辯委員會參考。評閱人中如有一人的評語屬否定的則應再聘請一人評閱。如再屬否定,則答辯申請人此次申請無效。申請人必須對論文進行修改后,于半年后重新履行論文答辯程序。

3.學術型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一般由5至7人組成,專業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一般由3至5人組成,成員應為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同學科專家,且其中至少要有1名校外專家。另設秘書1名,由同學科領域中級及其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教師擔任。學位申請人的導師不得作為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

申請人的學位論文原則上應于答辯前半個月送交給答辯委員會委員審閱。

4.論文評閱和答辯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論文答辯委員會組織進行。

5.論文答辯會以公開方式舉行,答辯會開始前,由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經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的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論文答辯會的基本程序如下:

(1)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論文答辯會開始;

(2)申請者報告論文主要內容,時間一般為20~30分鐘;

(3)委員提問,申請者答辯,時間一般應為20~30分鐘。

經答辯委員會主席同意,允許申請者查閱所攜帶的與論文有關的資料,并給予適當的準備時間;

(4)論文答辯會休會;

(5)論文答辯委員會舉行會議。秘書介紹申請人完成培養計劃的情況,宣讀導師和論文評閱人的學術評語,由委員進行評議并表決通過是否同意申請人通過論文答辯。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經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過。

論文答辯未獲通過者,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同意,可于一年內修改論文后重新申請答辯。

論文答辯委員會應對答辯情況作出決議。決議內容應包括對論文的學術評語,答辯情況和對申請人掌握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從事科學研究工作能力的評價,以及答辯委員會表決結果等;

(6)論文答辯會復會,主席宣布答辯委員會決議;

(7)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論文答辯會結束。

三、審批學位

1.論文答辯決議經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連同整理后的答辯記錄、表決票、論文評閱意見書等材料報送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要審查申請人是否按照答辯委員會的意見和決議修改定稿論文。

2.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核并通過建議授予碩士學位人員名單。會議須對學位申請者的全部材料逐一進行審核,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委員同意,且同意人數超過全體委員的半數方可通過。

3.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將建議授予碩士學位人員名單及審議中有爭議的問題報送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4.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舉行會議,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授予相應學科門類的碩士學位人員名單進行審議。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指定專人介紹分委員會的審議情況。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經充分討論后,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的爭議問題作出裁決,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同意方可通過。

第四章 其他

一、授予學位的材料須由專人負責妥善保存,并按有關規定及時整理歸檔并向有關部門報送。

二、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三、本細則的解釋權屬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