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信息工程大學學位授予體系組成及工作細則
(2018年5月15日印發)
為使我校學位管理工作規范化和制度化,不斷提高培養質量,進一步加強內涵建設。根據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我校工作實際,特制訂本工作細則。
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議定成都信息工程大學學位授予體系組成及工作細則如下:
一、兩級學位授予體系
我校組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兩級學位授位體系。
二、學位分級
根據國務院批準,我校可授予碩士、學士學位。
三、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一)基本職責
1、制定學校學位授予方針政策及規章條例,審議決策有關重大問題。
2、審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成員名單。
3、審批碩士生導師任職資格。
4、制定學校學科建設規劃,檢查評估學位授權點。
5、確定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6、通過學士學位授予條件,作出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7、審查通過申請碩士學位的人員名單,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
8、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9、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二)組成原則
1、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由9至25人組成,任期一般為二至三年,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推遲換屆或對其成員作出調整。成員包括校長、主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工作的副校長和學校相關領導、研究生處和教務處負責人、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任及有關專家。
2、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名,由校長擔任;設副主席2名,分別由主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或本科教育的副校長及學校相關領導擔任。
3、校長、主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工作的副校長、研究生處和教務處負責人、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任是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當然成員,根據崗位變動自然調整。
4、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主要從學校教授或具有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中遴選;除當然成員外,一般應從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成員中推選。
學位評定委員會中至少應有半數以上的委員具有教授或相當技術職務。
5、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學位的學科門類,設置若干分委員會,負責協助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
分委員會主任必須由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
6、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掛靠研究生處,處理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可根據需要,配備必要的專職或兼職的工作人員。
7、學位評定委員會名單經學校黨委討論通過后,報四川省人民政府學位辦批準,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學位辦轉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8、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三分之二出席, 才能舉行。
四、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一)基本職責
1、根據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的意見,作出是否授予碩士學位的建議,以及是否同意修改或重做論文再答辯一次的決議,并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2、審查通過授予學士學位人員名單,并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3、對于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或事后查明不符合學位授予手續的學位獲得者,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有權向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撤銷其學位的建議;研究和處理其它有爭議的學位事宜。
4、對本學科的建設提出咨詢和建議。
5、確定碩士學位的考試科目、門數。
6、審議新增碩士學位研究生導師和兼職導師資格,通過后按程序上報審批。
7、協助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進行其它有關學位和學科建設的工作。
(二)組成原則
1、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按一級學科設立,掛靠在學科授權點較多的學院,并由該學院選拔分委員會秘書。
2、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一般由5-13人組成,任期一般為二至三年,特殊情況下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可以提前或推遲換屆或對其成員作出調整。
3、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原則上分別由學院院長和分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長
4、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成員由各學院推薦,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
5、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成員應為我校在職在崗的研究生指導教師,選拔時既要考慮其學術權威性,又要考慮其學科的代表性。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目前承擔一定教學、科研或行政工作;
(2)有豐富的教學、科研經驗,學術水平較高,在本學科專業有較高的學術威望和影響,目前仍在從事學科前沿的科學研究;
(3)學術作風嚴謹,能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且有較高的政策水平。
(4)身體健康,能正常開展工作。
6、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秘書應為分委員會所屬學院在職在崗的教師,具有相關專業的中級以上職稱,具有一定的行政經驗,較高的文書水平和協調能力。
五、其他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細則的解釋權屬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解釋。